委内瑞拉土改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6页(265字)

委内瑞拉1960年《土地改革法》第19条规定,根据土地改革的目的,只有私有地符合下述根本条件,才能履行其社会职责:(1)土地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使得各生产要素按所处的地区和本身的特点得到有效的发挥;(2)农业企业的劳动和人事组织领导以及财务职责由土地所有主承担,由于正当原因,临时进行间接开发的除外;(3)执行保护和更新自然资源的规定;(4)遵守调节雇佣劳动的立法准则,尊重农村其他劳动关系和本法规定条件下签署的农业合同;(5)根据有关的立法规定,在全国水土地籍册办事处注册其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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