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8页(352字)

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中规定,为促进农地开发,政府可设置特别会计,对于本法规定的农地开发事业所需的部分开发费及营农费,可予以补助或贷款,对于符合国家指定的收买开发者,可补助开发费的全部。在予以资金融通时,可在时价之范围内将该开发农地作为担保。该法规定,当接受补助金者违背补助条件或被认定为无法实现交付补助金的目的时,农水产部长官可全部或部分停止补助金的交付,或收回已经交付的补助金;当接受贷款者违背贷款条件或被认定为无法实现贷款目的时,农水产部长官可中止放贷,亦可在偿还期间以前,全部或部分地收回已贷出的资金。该法规定,对于依本法开发的农地,政府可按照《租减免法》的规定减免租税,有关施行本法所需要的公簿抄本或摘抄本的请求和公簿的阅览,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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