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监察官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3页(608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依据本法的要求可随时任命监察官作为公共事务的官员。监察官有如下权力:(1)在白天或夜晚任何合理的时间内,只要他有理由认为机器正在使用或工作,即有权进入、监察和检查任何场地;在白天,有权进入监察和检查他有理由认为是存放着机械的场地;(2)可以带进他认为有能力帮助他执行任务的警官或其他人;(3)要求所有者提供按本法规定应保存的各种记录或文件,并对其进行监察、检查、复制;(4)为了确定本法的条款是否被遵循,当他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检查或质询;(5)执行本法时,如果他认为合适,可以单独地或当众询查任何一个在场地范围内发现的人,并要求他写出和签署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6)要求所有者解释机械的工作情况;(7)行使能确保本法有效执行所必要的其他权力。除了贯彻本法和执行本法所授予的职责外,监察官不得将他在工作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机械的情报泄露给任何人。所有者和他的代理人及服务人员应随时按监察官所要求的方式提供条件,使其能进入现场,监察、检查和质询或行使本法授予的其他权力。违抗本条款构成犯法者是指任何人如发生以下情形即构成违反本法罪:没有正当理由,耽误了监察官行使本法授予他的权力和职责;未能提供监察官依据本法要求提供的文件;故意妨碍监察官行使本法授予的职责;在监察官检查之前和检查之中隐匿或阻止、企图隐匿或阻止某些人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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