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2页(796字)

可作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在诉讼中具有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及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后者仅指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广义的诉讼主体包括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种不同的当事人,而狭义的诉讼主体是各种不同的当事人,即单一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中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中分为当事人一方人数确定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和当事人一方人数起诉时尚未确定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广义解释的根据是: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各种不同的当事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诉讼的开始、推移和终了都起着重要的或者决定的作用,因而他们都是诉讼主体。狭义解释的根据是:诉讼是因双方当事人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的结果及于双方当事人,因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其范围较为广泛,除具有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各种不同的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参加诉讼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具有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各种不同的当事人,对诉讼起着重要作用,因而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只是协助诉讼的进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诉讼主体。因此,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两种主体身份的统一,二者的区别决定于在诉讼中的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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