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土地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3页(365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87条规定:(1)蒙古国公民私人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底土及其富源、森林、水资源、野生动物等,均归国家所有。(2)其他土地,除草场、公用和特殊使用者外,只可由蒙古国公民所有。此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之底土的所有权。第100条规定:(1)土地,除蒙古国公民私人所有者外,都是国家财产。(2)土地所有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对环境造成损害,也不得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3)土地所有人在允许他人使用其土地时,应指明土地之用途。不许以违反此等用途的具体目的使用此等土地。(4)在法律确立蒙古国公民私人所有土地的程序前,本章所指的“土地所有人”被理解为国家。第102条规定,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律或与土地所有人订立之合同规定的条件,占有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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