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1页(544字)

古巴革命后,于1959年和1963年两次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同时作出规定,凡在甘蔗、水稻、各专业经营区内的土地,均须按国家计划统一种植该种作物,除烟草、咖啡和生,及少部分奶由小农经营、国家收购外,其他农产品由国家控制。为进行小农经济改造,古巴政府于1971年颁布法令,决定采用扩大国营农场,收买或租用小农土地的办法改造小农生产,使小农直接变成国家工人,而不经过合作化。根据法令规定,小农可组成农民协会、信贷服务合作社和农牧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可按国家区域专业化计划种植作物,按规定数量和期限向国家交纳产品,由政府给予技术指导和保证小农的生活费用。20世纪80年代,古巴农业经济陷入困境后,政府采取一系列应变措施,注重发展小农经济和合作经济,打击农产品黑市交易。1992年7月,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通过《古巴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宪法规定,为发展农牧业生产,为获得国家的信贷服务,小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相互组织起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允许组织农牧业合作社,合作社所有制是入社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国家支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小农合作社生产和个体生产;国家鼓励小农自觉自愿地参加国营农牧业生产单位和国家农牧业生产计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