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2页(435字)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已失去意义,因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终结诉讼。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或申请复议。诉讼终结,只是结束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也不能在裁定书上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法律归属。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以后也不能再恢复诉讼程序;而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定后,诉讼程序只是暂时停止,如果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还可以恢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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