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3页(382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中关于拖拉机的安全规定,在本条中除了文中特别说明外:(1)“农作业”是指在农业、园艺或牧场领域中,在养殖或家禽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任何作业。但不包括《灌木工人法(1945)》中所规定的灌木方面的作业。(2)“核准试验单位”是指由部长根据本条批准的试验单位。(3)“安全架”是指一种设计用于安装在拖拉机上或构成拖拉机的一个部分的结构,目前是保护驾驶员在拖拉机翻倒事故中免于损伤,它包括装于拖拉机上该安全架的全部零件。(4)“出售”包括出租或同意按《租赁购置法(1971)》所指的租赁购置协议方式进行的出售。(5)“拖拉机”是指以机械动力驱动,由驾驶员操纵的一种车辆,它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而不是为了载客(驾驶员除外)或装运货物。但它不包括《运输法(1962)》中所指的牵引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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