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2页(1109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合作社应按规定召开普通社员大会和特别社员大会。(2)普通社员大会的职责是:通过决算;任命管委会委员、监委会委员和监委会主任;如果建立合作社的章程中未禁止管委会委员、监委会委员获取报酬,则由普通社员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审议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其他问题。审议管委会和监委会提出的其他议题,确认管委会委员和监委会委员应承担的责任。普通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业务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社章可以规定超过4个月,但最晚不得超过半年。(3)特别社员大会决议以下问题:修改成立合作社的文件;确定清算人的权力。只要管委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特别社员大会。(4)当1/5以上的社员提出要求,并列明了议题时,管委会必须及时召开社员大会;如果管委会和监委会都拒不召开,由法院院长派人来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并对拒不召开大会者予以惩处。(5)入社3个月以上的社员享有投票权。不管其股份多少,一人一票。入社的法人可以有多个投票权,但最多不得超过5票,具体应视其股份总额或其成员多少而定。(6)1925年8月17日第1735号法律规定:在消费合作社内,既是社员又是合作社工作人员者,不得参加通过决算和选举管委会委员、监委会委员的社员大会。1926年3月18日第562号法律对此作了修改,规定:上述社员可以参加社员大会,但在决算和人事任命问题上不得参加投票。(7)普通社员大会至少有一半社员参加方为有效,与会者多数投票即可通过决议。特别社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由社员总数一半以上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8)如果出席社员大会的人不足半数,可以重新召开社员大会,但不得迟于1个月。(9)在重新召开的社员大会上,如果是普通社员大会,不管有多少社员参加,作出的决定均为有效;如果是特别社员大会,赞成票不少于社员总数的1/3时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但是在下述问题上作出的决定,赞成票必须有合作社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合作社经营内容的改变、合作社性质的改变、合作社提前解散、迁移社址等。(10)社员大会由社章规定的人主持,如果本人不在,由大会推选1人主持。大会主席可由1名秘书协助工作。特别社员大会须由公证人参加并做记录。(11)不能参加社员大会的人可以委托另外的社员代表自己投票或根据社章规定办理。每1名社员最多只能代表另外5名社员投票。(12)普通社员大会的记录应附有合作社的决算以及管委会的报告和监委会的报告,并由管委会负责上报企业登记局(现为法院),期限不得超过大会之后的1个月。特别社员大会记录由管委会或公证人负责上报企业登记局(现为法院),期限也不得超过大会后的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