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6页(4053字)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甲级战争犯罪嫌疑人,因审判地在日本东京,故简称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的战争犯罪嫌疑人是当年日本法西斯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审判、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

东京审判依据的国际文件主要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决议等。依据这些文件,作为盟军统帅的美国麦克阿瑟将军制定并核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任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各国法官等。依据《宪章》及《程序规则》的规定,东京审判经历了逮捕、起诉、法庭审判及执行等各诉讼阶段。

逮捕 依据麦克阿瑟将军发布的逮捕令,以犯有共谋侵略他国、以战争破坏或威胁世界和平、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等罪行分4批逮捕118名甲级日本战犯嫌疑人。当时实行的逮捕制度是在逮捕令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未自动投案者,才对其执行逮捕。实际上自动投案者是少数,多数是捉拿归案,个别有顽抗自杀的,如前日本首相东条英机自杀未遂。

起诉的准备与起诉书 起诉的准备与起诉工作由盟国最高统帅部所属国际检察处负责。任国际检察处处长的美国人季楠,后又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长。按照《宪章》规定,检察组织实行首长制,检察长对于各被控告人员有调查和起诉的完全责任,其他各盟国派遣的1名陪席检察官只起协助作用。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任向哲浚为代表中国的检察官,裘劭恒、刘子健为秘书,后增任倪征(yù)、吴学仪、鄂淼、桂裕为中国检察团顾问。他们在开庭前的起诉准备工作,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对证人的询问和诘问以及辩论陈述,对于法庭的定罪和判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鉴于案件牵涉的地域广泛,实施犯罪的年代长久,罪行种类繁多,在押的重要战犯人数众多,决定了侦讯犯罪嫌疑人工作的异常艰巨性。书面证据的资料来源主要是日本政府的公文档案及各同盟国提供的政府文件、调查报告,某些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日记等。其中,日本政府最机密的文件是证明日本政府侵略政策的形成、侵略战争的发动及曾任首相、大臣的犯罪嫌疑人在决策过程中发言的内容、扮演的角色等事实极端可靠的证据。各国检察官按其分工从中搜集有用的书证。如证明被告人土肥原贤二和坂垣征四郎罪行的有力证据是倪征、吴学仪、刘子健等中国检察官员搜集摘录的。鉴于日本战犯的罪迹遍及全东亚和太平洋区域,对于大规模屠杀平民、虐待俘虏、烧劫罪行、强奸妇女等暴行,采用了实地采访和调查的方式。中国南京大屠杀事件、芦沟桥事件是季楠检察长亲自率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在法庭上提证的效果较佳。

在搜集证据工作告一段落后,草拟起诉书前,首先应确定首批起诉对象及其犯罪年代的起止时间。经过国际检察处内部研究决定,确定对太平洋战争的发动者、前日本首相东条英机,老牌外交官、法西斯军人等28名犯罪嫌疑人从1928年4月日军在中国东北皇姑屯炸死张作霖事件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时至17年期间实施的罪行提起诉讼。在确定被告人及其罪行后,即草拟起诉书。

起诉书由前言、55项罪状和5个附件构成。55项罪状分三大类:破坏和平罪(即侵略罪)、杀人罪及其他普通战争犯罪。起诉书中未专列违反人道罪。有些罪状是对全体被告,而另一些罪状是对一部分被告提出的。法庭接受了起诉书,但是认为55项罪状过于庞杂、繁琐,有重叠甚至抵触之处,且检察处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每项罪状的控诉。因而法官们内部决定减缩成10项,在判决书中公开宣布。法庭在庭审各阶段中都以此10项罪状的控诉为标准与尺度。法庭减缩后的10项罪状,归纳起来是:全体被告人总的共同阴谋的目的是通过对各国发动侵略战争、并串通其他有野心的国家使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取得支配地位;全体被告人曾参与对中国、美国、英联邦各国及其领土和属地等实行侵略战争;部分被告人对法国、苏联、蒙古实行侵略战争,等等。

法庭审判 法庭自1946年5月3日正式开庭,于1948年11月12日宣读判决书。由于11位法官来自于用英语和实行英美法律制度的国家,法庭审判事实上是按照英美对抗式模式(见当事人主义)进行的。依据《宪章》及《程序规则》的规定,法庭由对日本受降签字国的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各国派遣的11名法官组成。除苏联、美国2名为军人法官外,其他均为文人法官。庭长由澳大利亚威勃爵士兼任。法庭席位经过中国法官据理力争,最后终于决定按日本受降签字国的次序排列,庭长居中,右席为美国法官,左席为中国法官。

法庭审理大体上是依据《宪章》和《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的。但是为了简单迅速,在细节上略有变通。实际上法庭审判经历了以下程序:起诉方宣读起诉书;庭长讯问各被告人是否承认自己有罪,28名被告人当时全作“不认罪”或“无罪”答辩;检察长致开始陈述词,概括说明起诉主旨及要点,结束后,被告律师提出抗议,但被法庭驳回。此后,起诉方分若干部分提供证人和证件,被告方对每一证人或证件都可提出抗议,并可向起诉方证人反询问;然后,被告方也分若干部分提供证人和证件,起诉方可提出抗议并向被告方证人反询问。起诉方反驳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反驳起诉方对本方的反驳证据,在此阶段双方都提出一些本方的新证据。至此,综合性的审讯阶段告一段落,接着是每一被告对其个人被诉部分进行辩护、提证及反询问程序,对全体被告的综合性部分的审讯;起诉方亦可对每一被告所提证人和证件进行辩论或向被告方证人进行反询问。最后,起诉方、被告方先后进行总结陈述;在检察长致最终陈述词后,法庭进行判决并宣读判决书。

出示证据是法庭审理的重要阶段。起诉方的证据大致由对所调查情节关系密切的国家的检察官负责出示。中国起诉方出庭作证的中国籍证人有伍长德、秦德纯和溥仪。伍长德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目睹者和受害人之一,证明日军对众多难民及其本人先扫射后逐个捅刺刀,再用煤油焚烧的凶残罪行。秦德纯在1937年“芦沟桥事变”事变发生时任中国华北驻军第27军副军长,证实日军策划发动“芦沟桥事变”的侵略罪行。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出庭证明并阐明日帝奴役满洲的计划和实施过程。为起诉方出庭作证的证人共109名,提供的书面证言561件,法庭接受起诉方的各种书面证据2485件,法庭用时约160日。

各被告方出庭作证的证人,含被告本人及被告人以外的证人,共310名,其中被告人本人作证者16名,土肥原贤二等9名被告人拒绝作证。法庭接受被告方提供的各种书面证据1527件,书面证言214件,法庭用时约187日。被告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因人而异。许多被告人在口供中竭力掩盖犯罪事实,推卸自己的责任。另一些被告人则交待了日帝从事侵略战争的内幕。如宫廷内大臣木户幸一根据其从1931至1945年所写日记的口供书,交待了对审判很有价值的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过程的犯罪事实。又如铃木贞一、东乡茂德等被告人供述了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反对从中国撤兵、坚持对美国开战等犯罪事实。东条英机虽将战争责任承担下来,但将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诡辩成“自卫战争”,从根本上否定战犯的罪行。

提证程序结束后,法庭进入综合性辩论阶段。每名被告人拥有二三名至五六名日籍律师及一二名美籍律师,共计辩护律师130名。辩护律师众多,又都采取拖延庭审的策略,是东京审判进行缓慢的原因之一。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庭有无管辖权、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个人应否负责、战争的性质是侵略或是自卫三个问题上。管辖权问题由法庭明确解决。其他问题则通过双方提证辩论逐一解决。

判决与执行 在草拟判决书的过程中,除印度法官主张全部被告人都应无罪释放外,其他法官都主张各被告人都有罪,只是对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有分歧。按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25名被告人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人东条英机等7人绞刑,荒木贞夫等16人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者2名。审判开始时被告人有28名,其中1人在审判过程中患病身亡,另1人因丧失行为能力而中止受审,因而判决书只列举25名被告人。1948年11月4日至12日法庭宣读了判决。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1月24日核准此判决。

正在准备执行判决时,若干被告人的美籍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非法的上诉,有罪判决被迫延期执行。在多方的压力下,美国最高法院否决重审,驳回上诉。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监狱内执行绞刑。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均在监狱服刑。

自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工作历时约两年半,开庭818次,纪录4.8万余页,出庭作证的证人419名,书面作证者779名,受理书面证据4300余件,判决书长达1213页,可谓历史上罕有的工程浩大的国际审判,为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审判原则和程序创造了宝贵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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