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7页(2001字)

人体受到火焰、辐射热、灼热物体(如铁水、灼炭、电火花等)的高温作用引起的死亡。烧死绝大多数属灾害事故,自杀、他杀极少。在法医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罪犯在杀人之后焚尸灭迹或伪造灾害烧死现场。

尸表征象 尸体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分为:①一度烧伤(红斑)。是烧伤中最轻的一种,仅伤及皮肤浅层,其特点是局部充血肿胀。②二度烧伤(水泡)。伤及真皮深层,皮肤出现水泡,水泡周围有明显的充血现象,泡内有大量蛋白质,可呈热凝固状,水泡破裂后露出发红的真皮。③三度烧伤(坏死)。伤及皮肤全层甚至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烧伤组织凝固坏死,形成黄褐色痂皮,毛囊和汗腺坏死消失。④四度烧伤(炭化)。组织水分丧失,蛋白质凝固变成黑炭状,肌肉因高温作用可出现收缩,四肢屈曲,固定成拳击的姿势。

内部征象 ①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和热综合征。烧死者在呼吸挣扎过程中,吸入火场内的烟尘,所以在口、鼻、咽、喉、气管、支气管内有烟灰炭末附着。同时在火场内吸入的灼热气体,刺激气管、支气管粘膜,引起粘膜充血、水肿及形成水泡甚至坏死。这种现象称呼吸道热综合征。②血液中有碳氧血红蛋白。火场内常因氧气不足而燃烧不完全,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如果死者被烧时尚有呼吸能力,就可将一氧化碳吸入体内,并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③颅脑内有硬脑膜外血肿(又称死后血肿)。火烧头部时,由于火焰的高热作用,脑及硬脑膜发生凝固收缩,使硬脑膜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一个空隙,同时硬脑膜上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聚积在空隙中,便形成了硬脑膜外血肿。此种血肿是死后形成的,所以又称死后血肿,对判断生前烧死无价值,也不能误认为是生前出血。④肺浆膜与壁层胸膜粘连。造成粘连的原因,其一是热作用使胸膜毛细血管扩张,通透性增高,使血浆和纤维蛋白元大量渗出;其二是烧伤时肺水肿的发生与大量血浆的丧失。

烧死的原因 比较复杂,一般可分原发性死因和继发性死因。原发性死因:①烧伤休克。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使感觉神经末梢受到剧烈的刺激而发生剧痛,反射性地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休克死亡。②一氧化碳或其他有毒气体中毒。由于火场通风不良,燃烧不完全而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有时虽未烧及受害者,而吸入了大量一氧化碳即引起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有时火场中的建筑材料、塑料制品或其他石油化学制品燃烧时,放出有毒气体使人中毒。继发性死因:①水和电解质紊乱。由于皮肤大面积烧伤,大量血浆从创面流失。同时由于烧伤后毛细血管扩张,通透性增加使血浆不断进入组织间隙,使体液丧失过多,水和电解质失去平衡,血液浓缩,血压下降,可导致继发性休克或酸中毒而死亡。②自身中毒。由于烧伤的坏死组织和分解产物被血液吸收,发生毒血症而死亡。③继发感染。大面积烧伤为细菌侵入打开门户,创面的血浆渗出是细菌生存的良好场所,所以很容易感染并发败血症、心内膜炎、肺炎及脓毒败血症而死亡。④窒息。火烧时由于吸入热空气、火焰、烟雾,会引起喉头和气管充血、水肿,分泌物增多或支气管痉挛,导致呼吸道阻塞,因窒息而死亡。

烧死的鉴定 ①判断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主要依据是有无局部或全身的生理反应。生前烧死者,烧伤处边缘和底部充血肿胀,烧伤水泡内体液含蛋白质和细胞成分,故呈混浊状;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和热综合征及休克肺的一系列病变;火场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心脏和大血管内可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死后焚尸无上述现象。②自杀、他杀或灾害意外烧死的鉴别。无论是自杀、他杀或灾害意外烧死,尸体现象本身无明显区别。因此鉴别时应结合案情、现场情况及尸体上有无其他损伤、捆绑、药物中毒等现象,综合分析判断。灾害意外烧死,情节一般比较清楚,可按灾情予以认定,如森林着火,或伴油箱着火的交通事故,或因吸烟、点蜡烛、使用火柴、小孩儿玩火等失火。此种情况下,除火场上重物倒塌外,尸体上一般无其他损伤。自焚者极罕见,往往从头部浇以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液,然后点燃自焚。现场有明显的自杀迹象,多由于某种迷信、陋俗或对某事件表示抗议,往往身体上部烧伤较下部严重。他杀烧死也极少,一般先将被害人用其他手段致昏,或使其失去抵抗能力,然后引火焚烧致死。因此尸体上可发现暴力损伤或捆绑现象或体内能检出毒物。③个人识别。火场中同时发现多具尸体,或交通事故时多人同时遇难被烧死,均需一一进行个人识别,以便善后处理。严重的烧死尸体,身长和体重以及体表特征,对个人识别已不可靠,主要依据残存的牙齿、骨骼、脏器、怀孕状态等进行鉴定。死者携带的物品,如手表、戒指、金属饰品、皮带扣、钥匙、衣服残片、钮扣、拉链等,可为个人识别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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