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7页(584字)

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上诉期限内,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的诉讼文书,也称“上诉书”。其内容一般有:①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身份事项;②原审法院的名称,被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编号和案由;③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④向上诉审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要求和目的;⑤上诉审法院名称;⑥上诉人签名或盖章,上诉的年、月、日。

上诉人提起上诉,一般应提交上诉状。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口头提出上诉。上诉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上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要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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