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籍测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1页(537字)
美国地籍测量已有200余年历史。1785年,杰弗逊总统在创立四角法地籍测量时,制定统一的地籍测量法规,并不断加以修订完善。根据地籍测量法规规定,土地买卖交易均应以四角法地籍测量的界桩为准,界桩是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各地土地管理局负责地籍测量的计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地籍测量任务可承包有测量师资格的测量公司完成。还规定,界桩要埋在地下30厘米,界桩上固定一枚铜制圆形桩标。为便于野外寻找界桩,在界桩四周明显地物上应刻出测量时间、界桩方位,在测量记录本上正确记载测量界桩的种类、编号,地籍方格边长、位置和面积。各州土地管理办公部门均应完整保存原始记录,并应把测量副本报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备案。在土地出卖给私人后,土地管理局不再管理,当私人土地再次转卖时,可到土地管理局及下属办公室查询历史资料。另外,有关法律还对土地台账管理作出规定,土地台账副本由各地土地管理局保存,正本均由购买土地的私人保存。土地台账均应以等大表格、统一栏目要求,装订成册,并按总目录、地籍单元记录、批准证书的内容和次序编排。凡私人向联邦政府买地,都需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后,由总统专职秘书签名,批准生效。买卖双方各保存一份批准书原件,土地管理办公室保存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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