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植树造林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9页(503字)

朝鲜《土地法》规定:(1)国土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团体要按照山林设计,根据各该地区自然经济条件营造造纸用材林、油脂林、纤维原料林、野果林、薪炭林;改造林相;安排既长得快又有用的树种加以密植,营造针叶树和阔叶树的混交林,以增加山林的单位面积蓄积量。山林设计机关要作出相应的山林设计。(2)为了开展群众性造林护林工作,国土管理机关要给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划定负责的区域。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和公民要积极参加春季和秋季植树,很好地保护和管理山林,把全国的山区变成绿色乐园。(3)国家为了牢固地建立木材生产基地,充分满足机关、企业对木材的需要,划定林业工业林和机关、企业自有林。有关机关、企业要在该地有计划地植树并妥善管理,以尽快建成木材生产基地。(4)国家为了在村庄周围营造郁葱的山林,充分满足合作农场对山林资源和烧柴的需要,划定合作农场林和薪炭林。合作农场要在该地大量植树,加以保护和管理,可以无偿地利用。(5)国土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要根据造林远景规划,建设育苗场,使树苗生产走在前面。育苗场要大量生产国民经济意义大、生长速度快的树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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