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64页(1536字)

政策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基本案情

某出口型生产企业为国外A公司加工一批产品,进口保税料件价值5000万元,加工完成后反销A公司,售价80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进项税额50万元,该产品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该生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拟订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买断加工)的方式给国外A公司加工这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全部销售给A公司。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不买断加工)方式,加工完成后,同样销售给A公司。

节税分析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实际上属于买断加工,即该生产企业把A公司提供的产品按照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然后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再反销给A公司。该生产企业销售货物给A公司,可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从而得到出口退税额为: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

=50-(8000-5000)×2%

=-10(万元)

由于计算的出口退税额为负数,说明企业不但没有得到税务部门退回的税款,反而增加了应纳税额10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属于没有买断的加工,即该企业不买下A公司提供的产品,而是在加工合同上注明以来料加工的方式给A公司加工该批产品。加工完成后,再反给A公司。由于该方式实行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不征税也不退税),则该生产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节税结果

方案二不用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节省了10万元的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中的反销价格如果改为7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按进料加工方式:

出口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销售额-保税进口材料)×(17%-15%)

=50-(7000-5000)×2%

=10(万元)

现在出口退税额为正数,说明该生产企业不但可以不缴税,还可以从税务部门得到的增值税退税额为10万元。

如果还采用来料加工方式,由于不征税也不退税,该企业将不能获得增值税退税额。

可见,出口生产企业在考虑用什么加工方式节税时,应该考虑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利润的大小,对于利润率较小的出口货物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出口货物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可以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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