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经销商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28页(1154字)

基本案情

某人是手机经销商,在某市注册开办了一家手机经营公司。公司有三个门市部,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实现销售额500万元,销售毛利为100万元,销售毛利率20%,缴纳增值税25万元,税收负担达到5%,公司聘用了10个员工,其中,每个门市部设兼职出纳人员1名,主管会计1名,其他为业务人员。2004年工资总额为15万元,其中主管会计工资5万元。

在和其他同行进行比较时,该手机经销商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率过高。但是不知道如何降低税负,于是请税务师进行了节税筹划:

方案一:只适当变更经营机构。

方案二:既进行机构整合,又进行业务调整。

节税分析

对于方案一,将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进行分解,成立三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即由现在的公司的三个不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变成三个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使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在人员分工上,由原来的兼职出纳人员完成税务会计工作。减少一个主管会计。通过以上变化,该手机经销商需要缴纳增值税20万元,比一般纳税人少缴纳5万元,减少一个主管会计,降低工资成本5万元。这样,该手机经销商降低成本支出10万元。

对于方案二,将其中的一个门市部分离出来再成立一个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门市部,然后,一般纳税人仍然经营普通手机,而将业务中的毛利率23.53%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门市部来经营,目的是对业务进行分离,既可以获得新手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的税收负担。

节税分析

由于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30%以上,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消费群。通过上述两种方案,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增加经销商的利润。

特别提示

对于经销商来说,应该根据自己所销售手机的利润水平来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从而降低税负,获得更多的利润。一般来说,销售货物的毛利率大于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销售货物的毛利率小于23.5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但销售货物的毛利率等于23.52%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收负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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