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266页(1005字)
政策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文件的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基本案情
某水泥厂生产325#、425#、525#水泥,在熟料生产过程中,由于掺杂废渣熟料达不到30%的标准,而放弃生产和销售低标号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全年生产425#以下水泥熟料150万吨,销售收入20000万元,其增值税账面税收负担率约为8%左右。企业未进行节税筹划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应缴纳增值税额=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20000×8%
=1600(万元)
节税分析
该水泥厂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额,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节税筹划:
第一步,由技术部门出面请省级地质部门做地质勘探并出具报告,说明该水泥厂石灰石成品率最高只有70%,其余30%为废石;
第二步,水泥厂继续使用矿山石灰石,只是统计分开,其中70%为石灰石,30%为废石;
第三步,工厂继续使用废石,废石作为助燃剂或其他配料。
通过以上三个步骤,致使熟料生产中废石与废渣比例达到30%,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即征即退。
节税结果
该水泥厂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后,可以节税1600万元。节约比率达100%,从而降低了水泥生产成本,提高了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