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0页(2903字)

1919年德国宪法。1918年,由于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影响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的失败,德皇威廉二世在人民革命的压力下于1918年11月28日正式签署退位法令,德意志帝国宣告瓦解,帝国宪法和各邦宪法也随之废除。

1918年的革命,是一场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运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的革命。结果,国家政权落到对革命既无准备也无热情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手中,1919年在魏玛召开了国民议会,在国民议会上,社会民主党、民主党采取联合行动,使议会以262票对75票顺利通过了以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为基础的德意志宪法,即《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由序言、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过渡规定及终结规定等部分组成,全文共181条,这是德国宪法条文最多的一部宪法。

《魏玛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①联邦享有立法至上权。根据宪法规定,联邦对外交、国籍、自由移居移民、引渡、殖民制度、关税、货币制度,邮政、电报、电话制度以及兵役法等拥有专有立法权。此外,联邦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也享有广泛的立法权,仅依据宪法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其内容就有30项之多。除联邦享有的专有立法权外,各邦只享有属于联邦的立法权而联邦又不行使的剩余立法权。而且各邦制定的法律,如有损害联邦利益时,联邦拥有抗议权和废止权。为了保证联邦法律的贯彻实施,联邦政府还有权派员监督各邦对联邦法律的执行。

②联邦总统为享有重大权力的国家元首。根据宪法规定,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没有届期限制。罢免总统须有联邦国会2/3以上议员同意,经过半数以上公民通过才能成立。如公民表决拒绝罢免总统时,总统等于重新选举,联邦国会应即解散。总统对外代表联邦,有权缔结同盟,订立条约,接受使节。对内有权任免行政院长和由行政院长推荐的各部部长,国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统明令公布实施,在一定情况下,或者是按总统的意愿,可将国会通过的法律案交付全民公决。此外,总统掌握联邦一切国防军的最高命令权。根据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还拥有紧急处置权,即某一邦如拒绝履行联邦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总统征用兵力强制其履行;总统为恢复联邦公共安宁及秩序,有权使用兵力;总统有权停止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书信秘密、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和所有权受宪法保障的全部或一部。根据这一规定,在1920年至1932年间,德国总统颁布的紧急命令,竟有233次之多,希特勒就曾利用这条规定来扩张其法西斯独裁势力。

③规定了较任何其他国家宪法为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二编的5章57条之多的条款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章规定了德国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原则上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取消了血统及阶级方面的特权,规定了统一的德国公民资格,此外还确认了公民有居住及迁徙的自由,公民人身、住宅和书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并保障各民族在教育、内政及司法上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第二章题为共同生活,该章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有请愿或抗告的权利;选举自由和选举秘密应受保障;德国人民有依法为国家和自治区服役的义务。该章还规定男女平等;扶助多子女家庭;教育子女,使其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之美格,为父母之最高义务及自然权利;私生子与嫡生子法律地位平等;保护青年,使其不受利用并防止在道德上、精神上及体力上的荒废。此外,该章还规定,男女均应按其才能和劳绩充任官吏,官吏为全国之公仆,非一党一派之佣役,他们的政治志向和结社的自由应受保障。第三章题为宗教和宗教团体,该章规定居民享有完全的信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无论何人,均不得强迫其参加宗教仪式或宗教大典,或参加宗教演习,或强用宗教宣誓仪式。此外,宪法还宣布不立国教,取消国家支付给宗教团体的资助。第四章题为教育及学校。该章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术自由,国家应予以保护和培植;推行国民普通义务教育,国民小学就学期限至少为八学年,完成教育要到满18岁为止,国民小学和完成学校的授课和教育用品全部免费;特定学校对儿童的录取,应视其才能和志向而定,不得以其父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或宗教信仰作为录取的标准和依据;联邦、各邦和自治区应在预算中列入对穷困无钱进入中学和高等学校学生的资助。对适合受中学及高等学校教育的贫乏儿童的父母,应得到奖学金的资助,各学校应致力于道德化、国民节操,使人民在德意志民族精神上及国际协和上,能造就人格和发展职业才能。此外还规定国民常识及劳动课程为学校科目之一,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各得宪法印本一册。第五章题为经济生活,共15条之多。宪法规定,组织经济生活应与公平原则和维持人类生存的目的相适应。经济自由须合乎公平。经济关系须受契约自由支配。此外还规定禁止重利盘剥,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视为无效;宪法保障所有权,为了公共福利,可依法征收,但应给予相当赔偿。所有权负有服务于公共福利之义务。国家依法保障继承权;土地的分配与使用由联邦监督,以免不当使用。耕种和开拓土地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之义务。土地非由于投资或人工而得到的增值应归社会所享有,土地矿藏和经济上可以利用的自然资源,均由国家监督管理;适合社会化的私人企业,国家应给以赔偿收归国有。此外,宪法对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给以特别保护。如智识上的工作,着作权、发明权、美术权,均受国家扶助;在国外的科学上、美术上、技术上的创作,依照国际条约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劳动者及受雇者享有同企业家制定工资劳动条件及发展生产的规章的平等权利,有权派代表参加各级工会组织。区工会和联邦工会有权派代表参加区和联邦的经济会议。联邦经济会议有权审核联邦政府未提交议会前的重大社会或经济议案,也有权自行提出有关重大社会和经济议案等。

④修改宪法手续多样化。宪法对修改宪法的手续作了四种规定:联邦国会议决宪法修改案时,须有2/3法定出席人数和出席议员2/3的同意,决议案始得成立;联邦参政院议决宪法修改案时,须获得2/3以上多数票同意始得成立;有选举权的1/10以上的公民请愿提出宪法修改案时,须经国民表决,获得多数选民同意始得成立;联邦国会对联邦参政会议决的宪法修改案提出抗议时,如在两周内总统不接受联邦参政会的要求,则此项修改案不予公布。

《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宪法中对经济关系和教育与学校方面的规定,在制宪史上具有创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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