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页(190字)

又称激情危象。一种一次性的极其严重的激情发作。这种人的人格类型多为偏执型、爆发型等。当其欲望与社会发生矛盾时,行为冲动不能控制,实施某种指向性明确的暴力行为,后果严重。如借助于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工具滥杀无辜,同时也可实施毁灭性自杀行为。其精神活动不符合任何一种病理性的精神症状。在司法精神医学签定中,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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