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外国人土地利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6页(351字)

巴拿1983年《宪法》第283条规定,任何外国政府、任何外国的官方或半官方单位或机构,对国家领土的任何部分均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当涉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使馆所在地时除外。第284条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虽为本国人但其资本全部或部分系外国资本者,均不能获得距边界不足10公里处的国有或私有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为了国家发展特定目的并在下述条件下才能转让岛屿领土:(1)当其未被视为战略区域或保留给政府计划的区域时。(2)当其被宣布为特别发展区域并且业已颁布了有关它的利用的立法时,但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岛屿领土的转让不影响国家对公用财产的所有权。在上述情况下,应尊重本宪法开始生效前依法获得的权利;但对有关财产可以通过支付适量的赔偿费而在任何时候予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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