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城市改建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6页(186字)

韩国1981年公布《宅地开发促进法》,规定实行公营开发方式,即一切城市改建都由公共机关进行。根据该法规定,公共机关可全面收购改建用地,建设新市区,大量出租住房;改建土地归城市政府所有,土地上的一切开发事业全面由公营机关进行;运用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编制综合开发计划;预留公共用地,为居民福利和城市环境确保充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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