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土地利用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5页(533字)

美国佛蒙特州《土地利用和开发法》第4章中,对各种许可证中对签发出售小块土地许可证的审批、申请、颁发证书、各种限制性条件和标准、证书有效期和吊销、重新颁发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未获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出售或提供出售位于本州内的任一小块土地上的任何权益或在该种小块土地上建筑商业性建筑物或对该种小块土地进行开发及商业性开发。州或区环境委员会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应确认该开发或划成小块的划分:(1)不会造成水污染或大气污染;(2)能得到足够的水量的供应以满足其未来的需要;(3)将不会由于此开发或划分用水而使现有的水供应承受无法承受的负担;(4)不会引起土壤的严重浸蚀或因降低土地的蓄水能力而产生严重危及公众健康的恶果;(5)不会使现有的或将提供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空运或机场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的使用不安全;(6)不使都市在提供教育设施方面承受不堪承受的负担;(7)不使地方政府在提供城市公共服务或政府服务方面承受不堪承受的负担;(8)不会对该地区的风景、考古或历史遗迹或珍稀的、不能重现的自然区域等造成严重的影响;(9)符合已正式批准的潜能及开发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10)符合依法制定的地方或地区规划或潜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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