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外地设立办事处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39页(1817字)

基本案情

某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至6月,该公司在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拨来的油品及原油。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收法规,有以下三种节税方案:

方案一: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第三、第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方案二: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方案三: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在2004年1月~6月接到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1.总公司2004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2.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问:该办事处选用哪种经营方式最有利?

节税分析

我们先分析一下三种经营方式下的纳税情况:

方案一,作为办事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160)×17%=6.8(万元)

1000×6%=60(万元)

共计缴纳增值税为:

6.8+60=66.8(万元)

方案二,按分支机构缴税:

应纳增值税=[(1000-900)+(200-160)]×17%

=23.8(万元)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方案三,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应纳增值税:

[(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33%

=33(万元)

节税结果

经过比较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法最佳。原因在于,作为分支机构在1月~6月的盈利100万元可以用来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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