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噪声污染源确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1页(223字)

美国《安静社会法》规定:(1)政府与有关的联邦官署协商之后,应制订和发布关于噪声的标准。该标准应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数量与特性的噪声对公众健康与福利造成的影响的种类与程度的科学知识。(2)政府与有关的联邦官署协商之后,应公布根据不同条件确定的、在各地区内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应达到的或应维持的环境噪声标准。(3)凡是根据本法有关条款确认某些产品是主要噪声源的报告,应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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