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复审官复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0页(541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57条规定,在收到第256条第1款的通知时,总复审官应当对该命令进行复审,包括听证,或者促使复审,以及由总复审官指派的复审官对该命令进行听证。第258条规定,依据第2款,请求复审官复审的要求并不推迟命令的实施。如果复审官认为在所处情形下是合适的,在听证之前,当收到命令的约束的人提出申请时,复审官可以推迟实施命令;在该情形下,复审官可以对受到命令约束的所有的人施加在所处情形下是合理的以及与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相一致的条件。第259条规定,所有参加复审的当事人,包括部长,可以亲自出庭,或者由律师或代理人代理出庭。第260条规定,复审官可以传唤任何人出庭,在复审官面前作证,且复审官可以命令证人作出以下行为:(1)提供口头或书面证据;(2)提出复审官认为属于履行其任何职责的目的所必须或可取的任何文件和物。依据第1款被送达传票的证人有资格接受酬金和津贴,这些酬金和津贴是收到传唤在联邦法院出庭作证的人有资格享有的。第261条规定,由复审官依据第260条第1款向证人发出的任何传唤或制作的命令,可以制作成给证人的、联邦法院或某省的高等法院的传票或命令书,并且与该法院传唤证人的传票或命令的方式一样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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