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复审官任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9页(526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244条规定,部长应当任命一名复审官作为总复审官,以履行总复审官应当并且需要履行的职责。总复审官应当:(1)履行涉及执行官职责的行政职责,包括指派复审官进行复审的听证;(2)在特定的情形下,进行复议的听证。如果总执行官缺席或不能作为,或者总复审官空缺时,部长任命的其他任何复审官,应当履行总复审官的职责。第245条规定,复审官应当被指定在良好行为下、不超过3年的任期内掌握职权。但是,部长可以随时因某种原因免除其职务。复审官可以被再任命。第246条规定,部长应当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布复审官的名单。第247条规定,除非某人了解加拿大的环境,环境的和人体的健康,行政法或传统土着的生态学知识该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复审官。第248条规定,复审官不得承担或掌握依据本法与他们的职责不一致的任何职权或职务。第249条规定,总复审官应当得到委员会主席确定的酬金,而且每一个其他复审官有资格得到因为其服务由委员会主席确定的薪水。复审官有资格得到下列费用:(1)离开其日常工作场所,以履行依据本法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旅行和其他费用;(2)依据本法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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