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解散决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4页(240字)

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中规定:(1)根据全体社员大会的决议,合作社随时可以解散。(2)在章程规定合作社期限的情况下,合作社超过规定的期限就解散。(3)如果社员少于7人,法院根据董事会申请,可宣布合作社解散。(4)如合社有违法行为,管理当局可解散合作社,而无须有赔偿要求。(5)合作社解散事宜由法院立即登记在合作社目录里。(6)解散事宜由清算人通过负责公布合作社事务的刊物公布于众。通过公布,同时要求债权人向合作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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