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地役权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433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274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邻地的所有人,必要时还有权要求其他土地(邻地的邻地)的所有人提供相邻土地的有限使用权。为了保障通过邻地,敷设和使用输电线路、邮电线路和管道,保障给排水和改良土壤,以及不设定地役权便不能予以保障的不动产所有人的其他需要,可以设定地役权。(2)为土地设定地役权负担不剥夺土地所有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该土地的权利。(3)地役权根据要求设定地役权的人与邻地所有人之间的协议协定,并应依照不动产登记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在关于地役权的设定和地役权的条件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争议应根据要求设定地役权的人提起的诉讼,由法院解决。(4)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土地终身继承占有权人或永久使用权人的利益和根据他们的请求,也可以设定地役权。(5)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在土地被设定地役权负担时,土地所有人有权要求为其利益而设定地役权的人对土地的使用缴纳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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