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役权撤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208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94条规定:(1)登记员认为有下列适当的证据时,可删除对地役权的登记与标记:地役权期限届满的任何时候;据以终止地役权的事件已经发生;地役权已被放弃。(2)当某项地役权超过12年而未得到使用的证据呈交登记员时,登记员可不需要其他放弃的进一步证据,给承役地所有者发出通知,若在此通知发出后1月内,该所有者无异议,则对此地役权作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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