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页(761字)
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核准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将全部案卷立即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卷,一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才由高级人民法院将全部案件材料及死刑判决、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则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此种情形已不属于死刑复核程序,而是普通的上诉审程序。下级法院报请复核时,应当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种诉讼文书、全部证据等诉讼案卷材料。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呈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说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及意见,并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件时,也应写出死缓案件综合报告,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等案卷材料,一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不能多案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