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地役权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1页(209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89条规定:(1)设有地役权的土地的抵押与出租一经登记,不需要在抵押与出租中有任何明确表达,地役权应转移给抵押权人与承租人。(2)当部分承役地的转让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地役权不能转让给受让人时,转让一经登记,即自行恢复原从属于该转让土地的地役权。(3)除如第(2)款所规定的外,只要一项地役权有效,它就继续从属于被分割的承役地的每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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