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7页(579字)

在民事诉讼中,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调节制度,其实质是管辖权的变更。它与移送管辖有根本的区别。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管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适用管辖权的转移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①依照法定管辖制度,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②依照法定管辖制度,受移送的法院不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它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因移送法院的移送行为而取得的;③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因此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纵向进行的而不可能出现同级法院之间的横向转移。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下列几种情况:①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上调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②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可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决定将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管辖权也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③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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