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划分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0页(266字)

1955年11月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都是城镇:①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行政领导机关流动的除外);②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2)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3)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4)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其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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