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境内销售标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2页(261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29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