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污染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6页(211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为做好对环境污染物质排放设置等的监督业务,要在环境处、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及道,配备监视员。(2)依照第1项规定的环境监视员的任免,职务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决定。(3)为做好环境污染物质的排放设置及处理其污染物质的设置技术审定,要在环境处长官的所属下设置环境技术监理团。(4)环境技术监理团的组成,运营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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