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苗生产区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6页(241字)

韩国《种苗管理法》规定,种苗业者须在道知事按总统令规定并公告的地区内从事销售用种苗的生产。在指定地区内生产种苗的种苗业者,为防止与其他品种或其他系种植物的杂交,须同有杂交危险的品种或植物保持总统令规定的一定距离生产种苗。《种苗管理法施行令》规定,生产销售用种苗者须在规定期限向管辖种苗生产预定区域的道知事,申请种苗生产区域,道知事须确认现场,符合生产条件的,1个月以内公告种苗生产区域,条件变化时,可进行变更或追加生产区域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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