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建筑用地权享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7页(242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令》第44条规定:(1)任何个人或法人,如果有权利用他人所有地用于建筑的需要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则具有租地权。(2)缴纳租金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在其土地被利用之前或之后。(3)本条所述的租地合同不得附加含有剥削因素的条件。第45条规定,可成为持租用权者为:(1)印度尼西亚公民;(2)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外国人;(3)依照印度尼西亚法律建立的、设在印度尼西亚的法人;(4)在印度尼西亚设有代办处的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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