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土地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8页(397字)

荷兰议会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议会已于1962年、1970年、1980年、1987年先后通过4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只体现规划期间国家经济建设用地的方向、目标、布局。总体规划一经通过,不能擅自调整,如规划中的牧草地、农作物地、果林均不能擅自改动,否则将被认定违法行为。如出现新情况,规划中某些条款需要变动,必须按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荷兰法律规定,在修改和制定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原来规划停止执行,这期间用地活动必须经政府批准。如用户不服可上述法院。法律还规定,省级规划部门可制定省以下市镇土地利用规划,并要对市镇(村)农田、道路、建筑物具体用地规模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农业区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一个农场只允许建一幢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住宅等。若有违反规划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进行拆除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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