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8页(697字)
德国制定的许多农业法律中,都有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要求、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在《联邦建设法》、《联邦建设法守则》中,对土地利用规划作出专门规定。各州和县的议院以及政府都制定了本地区关于规划工作的法规和规则。根据联邦规划法律规定,要求低层次的规划必须服从高层次的规划;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同级和同层次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整体的区域规划和发展规划;不同类型规划或不同内容规划,应有不同的目标和原则。所有规划,一经上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联邦级规划部门应对全国进行区域性规划,并制定《联邦区域规划纲要》。对土地规划提出方向和原则;州、市级规划部门应根据联邦区域规划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州市的发展规划,该规划应每4年修订一次。县乡级规划部门应根据上级发展规划要求,针对当地具体情况和居民的需求,制定县乡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小区建设规划、景观规划、绿地规划等。其中,乡镇应在地区和县景观规划的要求和规范范围内,制定全乡镇的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垃圾处理等具体规划。法律还规定,联邦各级政府应依法设立专管机构和人员。联邦政府由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部主管规划工作;地区政府由规划处负责规划工作。为使规划方案具有公开性和有效组织落实,法律规定,凡有规划任务的地方,应在政府规划部门指导下,由居民采取选举办法,组建群众社团性的规划联合会。规划联合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当地政府,负责规划工作的宣传发动、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处理各种具体问题和完成与规划方案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任务。法律还对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制定土地规划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