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保计划确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6页(257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要和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首长协议,经环境保全委员会的审议由政府制订十年环境保护长期综合计划。(2)长期计划是经过国务会的审议而确定的。(3)长期计划应包含如下事项:人口、产业、经济、土地及海洋的利用等有关环境变化的事项;环境污染程度及污染物质排放量的预测和环境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环境质量变化展望;自然环境的现状及展望;环境保护目标的确定及实现该目标的各阶段的对策及计划;实施计划所需费用的测算及财力调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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