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8页(1981字)

《香港高等法院规则》是《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的附例。《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由法庭令组成,其中有关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庭令有:《审理地点和方式令》、《诉状令》、《审理程序令》、《书记官审理令》、《临时赔偿估值令》、《证据令》、《法庭调查员令》、《法庭专家令》、《宣誓令》等。

《审理地点和方式令》规定,审理地点由法院决定,审判庭可由独任庭、有陪审团的独立庭、有评估员的独立庭或书记官组成。不论是涉及事实还是涉及法律,还是部分涉及事实部分涉及法律,也不论由谁提起诉讼,审判庭可以决定审理次序和方式。对诉讼中的不同争议,审判庭可采用不同方式审理。对涉及伤害案,审判庭在确定赔偿额前,可先确定伤害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后,责任方可向对方书面提出承担责任的和解建议,并知会审判庭。在审理前,审判庭应先明确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有评估员参与的审理方式由审判庭决定。审判庭可认为无必要审理的争议,可予排除或作出其他适当的裁定。

《诉状令》规定,起诉限期由审判庭确定。原告未在限期内起诉,被告可要求撤诉。审判庭可作出相应的或其他适当的决定。审判庭应将案件归类并预估审理时间,首席法官有权重新归类,确定审理时间和期间。原告在请求开庭的24小时内应通知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交有关诉讼的资料和文件。

《审理程序令》规定,对方不出庭,案件可撤销,但不妨碍日后恢复审理。任一方不出庭,案件可撤销,但缺席当事人7日前申请,审判庭可搁置裁判。审判庭认为符合公义时,可中止审理。陈述次序一般是:①原告陈词;②若被告此时不举证,则由原告举证后第二次陈词;③若被告此时提出证据,他可在原告举证后陈词、举证并作第二次陈词,再由原告回应;④有两名以上被告时,若他们此时不举证,他们可依姓氏顺序陈词,若他们此时举证,可依次陈词并举证;若一部分被告此时举证,另一部分不举证,则在原告回应举证的被告后,再由不举证的被告陈词;⑤被告有举证责任时,或有两名以上被告时,①、②、③次序仍有效;⑥任一方提出法律观点,另一方应作答。审判庭可自行或授权陪审团检视案发地点和有关物件,认定事实后裁判前,当事人死亡,不影响判决。审判庭对审判中出现的文件、物件均应收费。

《书记官审理令》规定,书记官可审理刑事案以外案件,并授予与法官相同的职权。审理程序在可能情况下与法官审理相同。

《临时赔偿估值令》规定,法官判决时未说明的赔偿应由书记官估值,在注册处归档。受益方应在期限内向书记官申请评估。当事人对本票可提出专家证据,但限于两名医生和一名专家,对一般赔偿估值适用于对人身伤害的临时赔偿,但该伤害应无继续恶化迹象,受害方在期限内又可提出进一步索赔。法官作出临时赔偿判决后,被告仍可向原告提出和解。

《证据令》规定,证人证言应经审判庭验证,作证前应宣誓。为省费高效,审判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以书面证据替代出庭作证。经审判庭接纳和对方认可后,不得就该书面证据传召证人。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可规定举证方式,并限制专家证人人数,或限制任何图纸、相片、模型作为证据,但对证据的限制可作修订。涉及外国法律的证据应及时提出。提出书证方应事先通知对方。记录在案的传票、记录、诉求和文件应被接纳成为证据,传召证人应符合法定格式。传闻证据一般不被接受。

《法庭调查员令》规定,审判庭可要求证人在任何场所、任何人面前作证。香港以外证人可由法庭调查员按照当地法律取证。拒绝作证可视为藐视法庭。法庭调查员取证应预先通知,并考虑证人的方便,提出证人作证当事人应事先提供有关资料。经法庭调查员盘问的证人可接受诘问和复问。法庭调查员可传召更多的证人。拒绝作答应经审判庭认可。证人证言应作记录,向证人宣读,经签署归档。

《法庭专家令》规定,当事人可要求委任独立的专家作证,并向审判庭报告。法庭专家认为需进一步检验,应知会当事人及其律师安排,拒绝安排时,由审判庭决定。当事人对法庭专家可提出诘问。法庭专家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或分担。

《宣誓令》规定,宣誓应以第一人称表达,表明作证人姓名、职业、住所。宣誓书应编号。有完整誓词,注明日期,经宣誓人或监誓人签署,交注册处归档。对不确的宣誓,审判庭有权删除、不得使用。在英联邦或其他国家的法官、官员或适当人面前作出的宣誓书,可在香港法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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