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7页(1315字)

香港第一座高等法院,1844年启用。高等法院又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目前含上诉庭和原讼庭两个部分。上诉庭原据《高等法院上诉条例》于1912年设立,在审级上是香港的最高法庭,上诉庭又称合议庭(Full Court)。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High Court),是香港重大民、刑案件的一审法庭,在审级上低于上诉庭。现行《高等法院条例》(1992)规定了原讼庭和上诉庭的组织和职权。

高等法院原讼庭由首席法官、港督委任的法官及首席法官委任的代法官组成。上诉庭由首席法官及港督委任的法官组成。首席法官是上诉庭庭长,他可委任上诉庭法官作为上诉庭副庭长,副庭长有代位权。应首席法官要求,原讼庭法官可参与上诉庭的审理。上诉庭法官可按需要参与原讼庭的审理。高等法院法官职位依次为:首席法官(香港称首席按督司)、上诉庭副庭长、上诉庭法官(香港称按督司)、原讼庭法官(香港称按督司)和原讼庭代法官,不得逾越。同级法官依资历排名,港督可决定同级代法官排名。固法官缺位或案件需要,首席法官可在某案件中或某期间委任具有法官资格的人为代法官,代法官可履行法官的全部职责。

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①曾在香港、英国、苏格兰、北爱尔兰或爱兰尔共和国等高等法院任讼务律师10年;②有资格在上述法院任讼务律师,具有讼务律师或事务律师资历不少于10年;③有资格在上述法院任讼务律师,并有在律政司署、海外司法机构、地方法院、裁判司署、法律援助处等有10年以上司法或法律行政资历;④曾在香港、英国、苏格兰、北爱尔兰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或爱尔兰共和国法院任10年事务律师,并在香港有2~5年司法或法律行政资历。

高等法院法官采用终身制、养廉制,其工资等级相当于港府司级官员。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具有维护港督权力和司法独立两重性,符合资格的法官由独立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向港督举荐。该委员会由首席法官任主席,成员有律政司、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及港督委任的3名人士,并据《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条例》运作。法官免职也由港督委任3名法官组成审议庭向港督报告,并呈报英国枢密院考虑,反映了港督的主导权力。但高等法院法官至今尚无被免职的事例。法官在执行司法职能的任何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又体现了法官的独立性。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具有英联邦各国的终审法院的地位,也是目前香港的终审法院。终审庭由英国最高法院5名大法官组成。在民事案件中,争议额较大的案件才可上诉,但不必事先批准,所涉案件也不限于法律争议。从理论上说,该委员会并非真正的法庭,它对案件事实不作审查,也不讨论原判决所适用法律或程序是否得当,而只表示多数成员意见,向女皇建议,据此颁发女王枢密院令,使意见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规定,本区享有终审权,并设终审法院。根据1991年中英两国外交协议,香港终审法院也可提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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