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产品产地命名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页(490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规定:(1)在国家农业和食品产品标签和鉴定委员会的通知之后,国家产地命名委员会提议承认享受保护地理标定的产品。此提议须得到农业部和负责消费事务的部委的联合批准,包括对生产地理面积的限定和对每一产品的生产条件的确定。(2)对享受以产地命名的产品生产条件的控制置于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的管辖之下。对享受保护地理标定产品生产条件的监控置于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的管辖之下,该院可授权认证机构颁发盖有保护地理标定的标签或是合格证明。无论是何种形式与目的,不遵守地理面积的限定或其中某一项生产条件的行为将导致禁止使用以产地命名的名称或保护地理标定。(3)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可就涉及其管辖之内的每一产品的标签和展示的国家法规提出意见。它可提供与以产地命名或保护地理标定相关的咨询。(4)在法国和其他国家,它负责推广本章提及的产地命名产品并对产地命名产品和地理保护标定提供保护。(5)在法国和其他国家,它可在与相关职业工会相同的条件下,推动对本章提及的产地命名产品的保护,并和保护这些产品的工会通力合作,进行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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