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产品产地命名确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页(301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79条规定:(1)每一被控制的以产地命名的产品由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建议,并由法令予以确认。(2)法令限定生产的地理面积并确定生产条件和批准产品的条件。(3)生产的地理面积包括用于生产以产地命名的产品的市镇或市镇的部分面积。(4)当国家产地命名研究院的建议包括已经被特别法规或《消费法》规定的条款限定的生产面积的扩展,或是对《消费法》或是特别法规确定的生产条件的修订时,由行政法院采取法令予以确认。(5)任何人销售或流通农产品和食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若违反本章条款和相关规定,按《消费法》规定的刑罚对其进行处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