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各业组织经营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页(354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68条规定,在被承认的各业组织范围内缔结的协定可由主管部门在确定时间里对其进行部分或全部扩展,如果其打算通过合同类别达成活动协议和与普遍利益相符并与共同农业政策规则相容的共同行动,从而致力于:(1)掌握供需;(2)调配供给;(3)在国家的监督下,实施销售、价格和支付条件相应规定;(4)产品质量:协议尤其应当确定建立和实施质量惩戒条例和确认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展示规则,如有必要,可延至产品的零售阶段;对于被控制的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这些协议尤其应当确定相应质量监督程序的实施;(5)相关部门各行业的关系,尤其是通过建立技术标准和应用研究与发展规划;(6)在国内和国际市场推广产品;(7)对付天气突变等意外情况的成员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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