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产品质量鉴定标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页(252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76条规定:(1)农业或食品产品的产地和质量可以得到主管部门颁发的鉴定标志,这些标志是控制产地命名、标签、合格证明、生物生产方式证明。(2)在不影响欧盟的规定和1999年7月9日99-574号《农业指导法》颁布之日起现行的国内规定和同期通过的有关文件的情况下,享用农业标签,使用“农夫”或“农场产品”或“在农场生产”标注或其他相类似的命名必须遵守法令规定的条件。(3)使用“山区”命名和在海外省使用“生产国”标注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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