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4页(711字)

简称神判。在司法中假借神意来分辨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或有罪无罪的审判方式。它盛行于欧洲的许多奴隶制国家,并延续到中世纪前期的封建制国家。

抽象的神意必须通过某种方式体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得到社会的认可。统治者则根据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而确定了显示神意的方式,因而有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方式,水审、火审、宣誓和决斗就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被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况白而被仍无恙,则控告者应被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14世纪古塞尔维亚的《商都法典》第152条关于火审的规定,其内容是:被告人认为自己清白,必须从教堂门口燃烧的火堆中用手取出烧红的铁,拿到祭坛上去。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手上的灼伤愈合了,他就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伤口溃烂,就可认定他是有罪的。

我国古代的狱讼,也有关于神明裁判的说法。如汉代学者王充在《论衡》中写道:“儒者说云:‘觟者,一角之也,性知有罪。皋陶冶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神明裁判是宗教迷信在司法中的体现,是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人们敬畏超自然的神,而被统治者加以利用所确立的审判方式。这种唯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当然不能保障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司法公正,但也反映了古人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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