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3页(763字)

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申诉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这种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因此处理这类申诉是一种行政行为。另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这种申诉,主要是对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它是由诉讼事件而引起的,因此对这类申诉的处理是一种诉讼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按其对象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而于7日以内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处理。另一种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这种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不直接和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但它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材料来源的主要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判案件的主要途径。申诉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应当说明: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各项身份事项以及与案件的关系;②原审法院的名称、被提起申诉的原审案件的编号和案由;③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④提出申诉的要求和目的;⑤提出书面申诉书的申诉人,还应当在申诉书上签名或盖章,写明申诉的年、月、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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