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4页(525字)

简称神经症,又名精神神经症(psychoneurosis)。一组因内心矛盾引起大脑机能活动异常导致的轻度心理功能障碍之总称。神经官能症主要包括神经衰弱、焦虑性神经官能症、抑郁性神经官能症、强迫性神经官能症、恐怖性神经官能症、疑病性神经官能症、癔病等。各年龄组的人都可以患病,但以青中年人为多,女性患者多于男性。患者主诉多样,自觉症状繁多,而躯体和精神检查无病理性的体征。除少数癔病患者外,绝大多数患者发病时意识清醒、自知力完整、求治欲望迫切,无严重的行为紊乱。病程较长,但愈后良好,多有复发。由于这种病人的精神症状轻微,自知力完整,与现实环境协调一致,故大多数人很少因此而涉法律问题。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可见一种特殊的神经官能症,即诉讼性神经官能症,或称索赔性神经官能症。这是一种在涉及索赔的诉讼活动中,表现出躯体不适、精神功能轻度异常、甚至缠诉的轻度心理功能症状,以期达到增加赔偿数额的目的。这类精神功能异常表现酷似故意伪装精神障碍,但实质上是在行为人自身人格缺损的基础上,其潜意识愿望的外在表现。一般只要案件审理终结,其异常的精神活动会自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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