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共用水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8页(391字)

法国1989年《关于除天然矿泉水外的人类消费水的法令》规定:(1)创建、修改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损害的集体、公共和私人的引水和供水设施,使用从自然中提取的和家庭存水以及单独的公共供水网均须向省卫生和社会事物局长递交申报。(2)《公共卫生法典》第L.20条指出的保护区可以为隔开的地块。要求宣布为公用事业的申请文件须包括公共卫生领域被认可的水文地质学家对保护区划分的意见。(3)为预防将污染物质直接引进设施,划定直接保护区的界限。此保护区内的地块周围设立围墙,并定期维护。(4)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可导致污染人们消费用水的活动、设施和存储。宣布为公用事业的文件为其他活动、设施和存储制订专门的规定。(5)鉴于同活动、设施和存储有关的污染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及所占地块的面积,对具有导致已经提取水体遭受污染危险的活动、设施和存储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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